銘傳大學管理學院「對外貿易與互聯網金融學分學程實施細則」
一、本院為培養具有對外貿易與互聯網金融之從業人才,依據「銘傳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訂定「對外貿易與互聯網金融學分學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學程由本院相關學系教師四至六人組成學程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課程規劃。
三、本學程業務承辦單位為本院國際企業學系。
四、本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表應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本校大學部學生應透過本校學生資訊系統申請,經核可後成為本學程學員。
六、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修讀完成至少20學分課程,其中至少應有6學分不屬於原學系、組、學位學程及輔系之科目。完成前述學分者,經審核無誤並報請校長核准後,由學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七、修讀本學程學生,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除修習教育學程得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外,修習其他學分學程者仍依大學法等規定,不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八、本院依本校相關法規定期評估本學程實施結果,其評估標準包含學生申請數、取得證書數及學生滿意度等;並得依其評估結果修正或終止本學程。
九、因故須終止實施學程時,應提具終止說明書,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告終止。
十、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細則經系、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