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管理學院「貿易經營學分學程實施細則」

一、本院為培養具有國貿專業知識之貿易從業人才,依據「銘傳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訂定「貿易經營學分學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學程由本院相關學系教師四至六人組成學程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課程規劃。

三、本學程業務承辦單位為本院國際企業學系。

四、本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表應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本校大學部學生應透過本校網路學生事務系統申請,經核可後成為本學程學員。

六、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修讀完成至少20學分課程,其中至少應有6學分不屬於原學系、組、學位學程及輔系之科目。完成前述學分者,經審核無誤並報請校長核准後,由學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七、修讀本學程學生,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除修習教育學程得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外,修習其他學分學程者仍依大學法等規定,不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八、本院依本校相關法規定期評估本學程實施結果,其評估標準包含學生申請數、取得證書數及學生滿意度等;並得依其評估結果修正或終止本學程。

九、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細則經系、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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