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習

銘傳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1 日系務會議、114 年 4 月 21 日院務會議、114 年 5 月 8 日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條 實施目的

為讓學生應用專業學科知識,藉由校外實習經驗充實工作技能、培養獨立思考、協調及溝通能力,特依據本校「銘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系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組成方式與任務

一、本學系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成立「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由學系主管、實習輔導教師及業務承辦同仁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業師參與。以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系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制定學系「校外實習實施細則」
(二)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三)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四) 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 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 選任實習輔導教師
(九)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 學系實習課程型態及實習時數

一、實習課程名稱、實習課程選別及學分數
(一) 企業實習:四年級上學期選修課程,3 學分。
(二) 企業進階實習:四年級下學期選修課程,3 學分。
(三) 職場實務專題:四年級下學期選修課程,3 學分。
二、實習時數規定:每一門課需至少完成 180 小時。
三、實習期間:
(一) 有意申請「企業實習」之學生,請於大三下學期 5 月份向學系提出申請,並須於學生實習前完成實習合約書簽訂。

(二) 有意申請「企業進階實習」及「職場實務專題」之學生,請於大四上學期 10 月份向學系提出申請,並須於學生實習前完成實習合約書簽訂。

第四條 實習機構

實習機構以本學系統一分配為主,如學生要自行接洽實習機構,學生須填寫「銘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申請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學系提出申請,學系將安排實習輔導教師進行初步評估,經「校外實習輔導委員」審核通過後,始得認列為校外實習機構,並進行後續實習合約書簽訂之流程。未經「校外實習輔導委員」審核通過之實習機構,一律不可列入實習課程。

第五條 實習分發流程

一、調查學生實習機構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公告學系目前合作之實習機構名單,學生依自己的意願或要自行接洽實習機構填寫「銘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申請表」,並規定時間內繳交至系辦公室。
二、審查學生實習資格及審核學生自行接洽之機構本學系依據學生「銘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申請表」及大三上學期學業成績進行分發;「校外實習輔導委員」將進行學生自行接洽之實習機構審核。
三、實習名單公佈及確認學生實習最終意願。
四、實習機構再分發作業如受實習機構因素使學生無法至實習機構實習,則由「校外實習輔導委員」開會審議並進行再次分發之作業。

第六條 實習合約與保險

一、學生赴實習機構實習前,需與實習課程輔導教師及實習機構共同擬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書,並簽訂實習合約,前項合作機構如為公部門,實習合約得以公函替代之。
二、實習保險:
(一) 工作型校外實習:實習機構聘學生為員工(具僱傭關係),實習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並依規定支付保險費。
(二) 一般型校外實習:實習機構與學生為單純學習訓練關係(不具僱傭關係),學系為學生投保「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第七條 實習學生責任及注意事項
一、實習學生之責任:
(一) 與實習課程教師及實習機構共同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二) 實習前瞭解實習課程的各種規定、實習合約書內容、實習時間、實習項目等。
(三) 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應秉持熱切學習態度,保持服裝儀容整潔,遵守實習單位相關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如因故需請假者,須徵詢實習機構主管同意,並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合約書規定內的期間內完成實習課程規定之實習時數。
(五) 實習學生依應依實習課程教師要求撰寫實習紀錄、報告,並依規定時間內繳交。
(六) 實習學生務必要尊重實習機構之智慧財產權,並嚴守保密之義務,絕不將實習機構之機密資訊洩漏或以任何方式告知第三人。
(七) 進行機具實務操作時,實習學生應配合實習機構人員指導操作機具設備,並確保正確穿戴所需的安全設備。

二、實習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若有實習上的任何問題,如實習不適應、溝通等問題,均可向實習課程教師反映並尋求協助。
三、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參加「實習行前說明會」,未參與「實習行前說明會」之學生校外實習將不列入實習課程,如經實習課程教師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實習課程教師職責

一、實習課程教師由「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選任之。
二、實習課程教師負責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協調、聯繫之事宜。
三、依系科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妥善規劃校外實習課程,並於實習前與實習學生、實習機構共同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實習課程教師需於學生實習期間赴學生實習機構進行訪視及輔導,瞭解學生實習狀況、督導學生,並將輔導內容撰寫至「銘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訪視紀錄表」,撰寫完畢後繳交回系辦公室存查。

五、實習生之實習課程成績評分。

第九條 實習機構職責

一、提供實習生擔任職務所需的專業訓練,並確保實習生具備執行職務所需的基本技能與安全知識。
二、協助實習輔導教師瞭解實習生之實習表現及適應狀況。
三、指導並協助評量實習生之實習成績。

第十條 實習課程成績考核

實習總成績包含:實習書面報告、實習課程教師評分及實習機構評分三項。
一、課程評分標準:實習書面報告及實習課程教師評分 50%,實習機構評分 50%。
二、若學生曾更換實習機構者,則以該學生於該實習機構實習時數佔總實習時數百分比,分別計算後再加總。

第十一條 實習不適應

學生實習期間,如有不適應之情事發生,經實習輔導教師、實習生與實習合作機構代表共同協商後未能改善,實習學生欲提前中止實習,應填寫「銘傳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轉換實習機構/終止實習申請表」,應經學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方得轉換實習合作機構或終止實習。如有終止實習名單,應送校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第十二條 實習申訴及處理

學生實習期間,如與實習合作機構發生爭議,實習學生可向實習輔導教師反映,與實習合作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未獲改善,實習學生得向學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提出申訴。前述實習輔導委員會處理實習學生申訴時,應邀請實習合作機構、申訴人及有關單位共同協商解決,並將協商會議紀錄送請校級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或特殊情況者,依學校及本學系相關規法或規範辦理,無相關規範者,經本學系「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後決議處理。
第十四條 核定實施

本實施細則經系務、院務及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